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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婚姻开始危害你的财产
杨晨光

古语有云:“夫妻本是同林鸟,大难临头各自飞。”人生的无常,总是让人猝不及防。在离婚纠纷中,往往一个煤球的分割会演变成夫妻各踩一脚的结局。假如人们一定要选择以离婚为解脱,婚前的Ь议或许是一种可以防范类似危机的方式之一。

曾经的陌生,由于“结婚”两字而将成为共度风雨的伉俪,爱与性的结合在此得到交融和提升。从传统的伦理和文化心理上说,既然彼此在以后的人生中患难与共,又何必分清财产的归属?仔细思量,这其实是有前提的,即彼此的财产差距甚微,“门当户对”就是在警示我们:财产在婚姻的运行和平衡中是不可或缺的要素。比较传统社会和现代婚姻制度的模式,或许可以找到其间不同的因子:
传统:家族+熟人社会+门当户对+聘礼仪式+ 温饱。
现代:个人+陌生社会+自由恋爱+登记+剩余资产。
文明的进程,或许就是深层因子表面化的过程,即把不可为的事情变成可为;把以前都在做而不说的事表达出来并做下去。比如结婚登记的出现,宣示的就是聘礼仪式原有韵味的远去以及事实婚姻合法性不再。这就是在确立一种新的规则,即书面化的公告——民政登记,而不是仪式本身在人们心里的认可——聘礼和仪式。从纯粹意义上说,只要男女双方继续信守传统的规则,相伴到老,则婚姻登记以及登记的凭证即结婚证则没有什么意义。但既然承认民政公告的登记是一种现代规则,则婚前协议或许也可以成为现代社会处理可能产生纠纷的设置。
婚前协议的原则
规矩出方圆,原¬则定细节。我们一旦确定了婚前协¬议的意向并将付诸签署,则一定的原则是必须得到遵守:
1、自愿。自愿,而且是双方的自愿,这是婚前协¬议的前提。如果双方之中有任何一方不情愿,即失去了协议的前提:共同意志。
2、认可。不仅要自愿,而且要从内心认可。协¬议反映的是协议人对外的意思表示,它与其内心的想法可能相去甚远。
3、诚信原则。诚信是所有法律行为的根本,婚前协¬议也不例外。回望婚姻,我们有理由期待,既然选择了相守一生,互相的诚信,应该是大家共同坚持的理念,并将贯彻于协¬议的签署和以后的践行。
4、适用情境:
财产悬殊:在即将进入婚姻时双方拥有的财产存在较大的差距,可能处于优势的一方存在某种担心,是否对方式冲着财产而来?弱势的一方也可能具有某种顾虑,经济上的弱势是否会成为以后相处中的顾忌?
二次婚姻:一次的伤害或许是人一生挥之不去的阴影。曾经的经¬历尤其是财产分割上的不愉快会成为行将开始婚姻的障碍。
彼此独立性强:独生子女的一代,彰显的是彼此的独立。于是,在推崇时尚和独立的男女看来,婚前协¬议既是一种规则,也是一种时尚。
适用的通常由上述三种情形,不适用的情形也同样突出:在彼此觉得不习惯或不认同或有其他的心理负担时,所有的婚前协¬议可能对于彼此关系投下了不信任的种子。所以不是必须有婚前协议,而是当双方都认可这种选择时,大家必须诚信的签署并执行,以真正让婚姻随时间变老,而不是因诉讼而终止。

如何签署婚前协议
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,在签署婚前协议时,以下的因素有助于协¬议的签署以及协¬议之后对彼此的约束:
1、行为能力:既然是协¬议,签署之后就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。因此,法律规定签署婚前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即协¬议人须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;同时,基于婚前协议的特殊关系,其不适用代理制度,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订;
2、签署时间:“婚前”指的是协¬议的签署时间,而不是协议的内容为婚前的财产。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,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因此,婚前应该是指婚前的签署,而不是协议婚前的财产。
3、协¬议内容:在婚前协¬议中,工资、奖金、生产、经营的收益、知识产权的收益等,比如实物、货币、有价证券、公司股权、意外财产等,均可以在协议中作出约定,其约定一般有效。
针对不同的财产或事项,可以有不同的约定:
现有的财产,比如货币、房屋、金银、首饰、有价证券等,其约定相对比较简单,可采用列举式的方式作出约定;当然现有的债务也可一并约定。
可得的财产:未来的生活中将要取得的工资所得、意外所得(比如中奖)、权益(公司股权)、知识产权等,可以确定归属方法。
未来的债务:比如银行贷款、可能产生的对外赔偿等,可以分别情况确定不同的承担方法。
共同的生活事项:其内容多为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,该约定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,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,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。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,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。比如忠诚协¬议内容的确立,可能不受法律的保护,司法层面也大有争议,但其实际对于当事人的心灵的约束还是显而易见的,毕竟言而有信是大多数人所期待的法则。

协议的效力
当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愿,将婚前协¬议的内容化为书面的文字时,剩下就的是其效力的问题:
1、对内效力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57条之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,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,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。因此,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婚前协¬议的约定,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当然如果涉及人身性的约定,比如忠诚协¬议等,可能该人身性的约定部分归于无效。
2、对外效力: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,第三人并不知晓约定的存在,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善意的第三人承担损失。因此,夫妻一方如果要主张“第三人是在明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下,故意要求以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偿还债务的”,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能够有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确实知道的,其主张就能够成立;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确实知道协¬议存在的,其主张就不受法律的保护。刚刚通过的物权法也同样确定了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制度,它必将对婚前协¬议的效力产生其应有的影响。
协¬议是一种法律行为,但婚姻更多的是属于个人性的实践。法律可以防范的风险仅仅限于法律,而道德上的问题,比如忠诚、爱的方式等,可能不是婚前协¬议可以解决的。所以,我们有理由对婚前协¬议促进婚姻的和谐保持某种期待,但更重要的是彼此互信的携手才是开启婚姻健康长寿的不老秘诀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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