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旦遗产税、赠予税成为现实,那么选择慈善捐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,不失为一条多赢的途径
目前在我国,慈善事业在税收方面所享受的优惠主要是依据两个文件,一个是 2000 年的财税 30 号文,一个是 2003 年的财税 204 号文。
在财税 30 号文中,正式规定了“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,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从税前扣除”。中国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由此开始,但当时仅限于对红十字会的捐赠。
根据 30 号文, 个人捐赠额在个人应纳税收入 30 %额度以内的,免除捐赠款项的应缴个税,对于超出 30 %额度以外的捐赠款不予免税;企业捐赠额在企业应纳税收入 3 %额度以内的,免除捐赠款的应缴税额,超出部分不予免税。
这样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,假如一个企业年利润为 1000 万元,需缴纳 33% 的企业所得税,即 330 万元。如果这家企业向红十字会捐款 100 万元,按照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,只需缴纳另外 900 万元的所得税,即 900 万元的 33% , 297 万元。而如果是捐给其他不享受此政策的机构,则按照 3% 的比例上限作税前扣除,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 30 万元,即按照 970 万元的利润来缴纳所得税 320.1 万元,两者相差 23.1 万元。
2003 年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204 号文件,将获得优惠的被捐赠组织扩大到了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 5 家单位。
随着后期一些文件的下发,目前, 纳税人向以下组织的捐赠可以享受税前抵扣:
中华慈善总会
宋庆龄基金会
中国福利会
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
中国扶贫基金会
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
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
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
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
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
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
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
农村义务教育(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)
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
第 29 届北京奥运会的捐赠 |
但目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团体范围还是太小,全国政协常委张圣坤认为,发达国家之所以能获得大量慈善资金,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制度,而我国却缺乏这一制度,没有让捐赠人获得省钱的好处。
在美国,遗产税、赠予税以高额累进著称,当遗产在 300 万美元以上时,税率高达 55% ,而且遗产受益人还必须先先缴纳遗产税,后继承遗产,所以富豪的后代要继承遗产是困难重重。而建立基金会或捐助善款可以获得税收减免,捐出多少钱就在所得税基中相应扣除多少,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无端损失,而且有助于树立公众形象和社会模范效应,鼓励富豪们捐献遗产。
在我国,立法征收遗产税、赠予税的呼声近年来一直不断升高,对于新富阶层来说,这一政策走向值得关注,一旦遗产税、赠予税成为现实,那么选择慈善捐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,不失为一条多赢的途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