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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兴浩代表:刑法应加大保护非国有经济力度

本报北京3月17日电(记者宋识径) “刑法应取消关于职务侵占罪、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、挪用资金罪等规定。对于市场经济主体中各类人员的侵占、受贿、挪用等行为可分别以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治罪,实行同罪同罚。”日前,全国人大代表、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兴浩提出建议,要求改变现行刑法在维护不同性质企业法律权益中存在的差别待遇,实现刑事立法平等。

  李兴浩代表注意到,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,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,鼓励、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”,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则提到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,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”。

  “这说明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、司法环节都要将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原则。”李兴浩代表说,但是目前刑事立法对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缺陷。

  李兴浩代表发现,刑法中涉及民营经济保护的只有五个罪名,与涉及国有经济保护的罪名相比明显偏少;有很多行为仅仅因为侵害客体所有制不同而导致量刑悬殊,甚至有罪与非罪之分。

  李兴浩提出,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落后于宪法和其他法律,无法满足其他部门对财产平等保护提出的要求。

  李兴浩代表建议,对于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各类人员的侵占、受贿、挪用等行为可分别以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治罪,实行同罪同罚,而不再计较市场经济主体的所有制性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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